1-2-2026 - 愛: 是自由或必須? (PST GKJ Bahasa Mandarin)
2026/01/31
約翰一書 4:19-5:3 ; 約翰一書 4:19-21
4:19 我們愛、因為神先愛我們。
4:20 人若說、我愛神、卻恨他的弟兄、就是說謊話的. 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、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。
4:21 愛神的、也當愛弟兄、這是我們從神所受的命令。
約翰一書 5:1-3
5:1 凡信耶穌是基督的、都是從神而生.凡愛生他之神的、也必愛從神生的。
5:2 我們若愛神、又遵守祂的誡命、從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。
5:3 我們遵守神的誡命、這就是愛祂了. 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。
一位女士來到一位主的僕處, 傾訴了她難以對傷害過她的丈夫表達愛意的掙扎。她的丈夫屢次傷害她。她說她很難遵行上帝的話語來重新愛她的丈夫。她提出了一個對於我們作為信徒的觀念和屬靈信仰至關重要的問題。她問道: “我是否有自由選擇愛我丈夫的權利? 還是我被命令必須愛我的丈夫, 寬恕他並接納他?” 她接著說: “如果我可以自由選擇愛與不愛的話, 坦白說我覺得很自由。然而我確實很難做到 (甚至不可能做到)。反之, 如果我被命令去愛他的話, 我會感到被强迫,不是真心實意地去愛他.”
在今天的經文中, 我們看到使徒約翰深刻地談到了愛對於信徒生命的意義。然而, 如果快速瀏覽一下, 他似乎也陳述了兩件看似矛盾的事情. 他說愛裡沒有懼怕 (第18節)。這意味著, 由於害怕懲罰, 或者換句話說, 由於恐懼的脅迫, 愛可能就不會出現。但另一方面, 在今天的經文中, 使徒約翰也陳述說, 愛是命令, 這意味著愛是強制性的 (4:21,5:2-3)。問題是, 這兩者是否矛盾? 我們如何理解這個真理? 第一點, 信徒心中之所以有愛, 是因為我們的身分已被上帝改變。使徒約翰說, 我們愛是因為神先愛我們 (4:19)。接下去使徒約翰也說, 凡信耶穌是基督的, 都是從神而生, 也必愛從神生的人(5:1-2)。伴隨著身份的改變是性格, 態度和降服程度的改變。就像魚類會順從水中的生活的規則一樣,不是因為被迫, 而是因為其天性和需要性; 一種在必須性之中的自由。同樣,愛他人是新生命的本質, 是一種必然性的自由. 第二點, 愛他人是我們愛看不見之上帝的證據 (4:20下節)。的確, 如果愛他人只是基於情感的自由, 那麼就不可能有愛的意願和真誠。但是, 如果還沒接受上帝的愛, 也沒有決定去愛上帝的話, 那麼愛那位看不見的上帝的唯一證據就是去愛那些看得見的人。如果沒有愛的真實證據, 那麼我們的信心就從未存在過; 它只是謊言和欺騙 (4:20上節), 這意味著我們仍然因罪而沉淪。第三點, 使徒約翰也安慰我們說, 愛的誡命並非難事 (5:3)。這意味著, 當我們愛人如己時, 上帝會賜給我們力量, 幫助和平安, 使我們有能力執行愛的誡命。除此之外,這條誡命並不難實行, 因為基督已經充分證明了祂對我們的愛, 並賜給我們充滿愛的新生命。
去愛他人是出於自由還是出於必須的乃是我們信仰中一個悖論。這證明我們是生活在基督的誡命之下或基督的至高無上之下, 不再僅僅被迫地過宗教生活, 乃是有一種能夠改變我們的身份, 我們的內心和我們的生活的力量, 並將對祂誡命的順服轉化為極大的信心和喜樂的證據。所以, 愛是信徒必須擁有的自由,一個充分自由而必須執行的責任, 是信心和愛上帝的證據。阿門。
“在基督裡的愛不是出於強迫, 而是源自於被上帝改變的身份的渴望.”
作者 : 椰嘉達基督徒會堂鐵橋堂會 – 蔡國鑽傳道
翻譯 : 黃瓊楓
默想的問題 :
1. 為什麼愛上帝既是必需的又是自由的呢?
2. 我該如何才能想要愛上帝, 而不是被強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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